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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日报:打篮球引发的赔偿案

来源: 孝感日报 时间: 2017-08-02 09:55 点击量: 695
作者: 通讯员 董志新 杨丽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487 


         本报讯  通讯员  董志新  杨丽  7月20日,安陆法院民商事第一审判团队调解了一例篮球比赛伤害赔偿案,被告田某承担了原告的部分医疗费。               2017年6月24日19时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在安陆市水岸星城篮球场进行篮球比赛,田某在防守过程中,用手肘无意击中原告李某鼻子,至其鼻骨粉碎性骨折。               民一团队法官认为,篮球比赛是身体对抗性较强、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活动,根据竞技体育比赛的惯例,参赛者一旦参加比赛,即使未作声明,应视为以自己的参赛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损害的后果,受害人在不能举证证明致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致害人不应以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均无过错,但如果受害者伤情较重,费用承受较大压力的情况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考量双方的经济承受状况和受损害的程度,可以判决致害者给予一定的补偿。该案在民一团队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被告田某承担了原告李某的部分医疗费,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