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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房屋漏水真闹心,法官调解很给力

来源: 民二庭 时间: 2021-12-07 16:09 点击量: 700

近日,安陆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使得这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小区显得更加和谐温馨。

2021年5月16日,天降暴雨,吴某、王某房屋所在楼栋的雨水管立管破损漏水,水进入第31楼,再进入吴某、王某居住的第30楼,造成吴某、王某房屋大面积受损。2021年5月18日,经评估机构评估,损失共计12680元。吴某、王某找到某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遂于2021年9月10日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维修费、鉴定费共计13880元。

案件受案后,承办法官袁以俊了解到:该案的矛盾焦点在于双方对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分歧,即:物业公司认为原告的评估报告依据房屋刚漏水的现状作出的,与事后自己委托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的损失差距太大。为了解第一手资料,袁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对原告房屋的受损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考虑到原、被告是业主与物业关系,袁法官决定从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的角度出发调解好该案。

期间,袁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方面结合现场勘查的房屋损失部位,分析两份评估报告存在差距原因,让双方清楚维修房屋需要的合理费用数额。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物业公司对楼栋的雨水管立管(共有部分)有管理、维修和养护义务,而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也应承担义务。最后着重阐明物业公司与业主在同一小区,好比一家人,双方应以诚相待、以友相伴、以和为贵,共建和谐小区环境。经过袁法官前后三次摆事实、讲法理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物业公司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