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判在线 > 以案说法

聚焦民生小案(二)| 商标侵权,不能“蒜鸟”!

来源: 民一庭 熊红莲 时间: 2026-03-30 10:33 点击量: 128

 

“蒜鸟,蒜鸟,都不容易……”一只会说武汉方言的文创玩偶“蒜鸟”近来火遍全网。在武汉话里,“蒜鸟”是“算了”的谐音,常被用来劝和、化解矛盾,自带一股温暖的人情味儿。然而,当“蒜鸟”从街头巷尾走进市场,一场围绕商标权的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蒜鸟”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被告兰某在某宝、拼某某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主营毛绒玩具销售,其店铺内相关毛绒玩具商品的链接标题中,擅自标注“武汉文创蒜鸟都不容易XXX发声毛绒玩偶”字样,直接使用了“蒜鸟”核心标识。原告武汉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是“蒜鸟”相关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公司打造的“蒜鸟”文创玩偶凭借接地气的方言创意、暖心的产品理念快速出圈。原告认为,被告在商品链接中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兰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庭审中,被告兰某提出抗辩:自身售卖的是实体毛绒玩具商品,而原告所持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主要涵盖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领域,自身商品使用属于商品商标使用范畴,与原告的服务商标使用无关,以此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调止纷

一边是“蒜鸟”IP的权利人,一边是网店经营者,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核心依据,结合被告实际经营模式、涉案商标标识的使用目的、市场消费者的常规认知等多重因素,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梳理研判。承办法官认为,兰某在商品链接的名称中使用“蒜鸟”文字标识,起到了广告宣传、招揽顾客、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之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误以为兰某与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关联,侵害了涉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为双方逐一梳理案件利弊、核算潜在得失,耐心释明若进入判决程序将面临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以及诉讼风险。渐渐地,双方的对立情绪在释法说理中消融。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兰某向原告支付4000元。这起商标侵权纠纷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

“‘蒜鸟’算了,可商标权的保护,绝不能‘算了’。”这起案件的妥善办结,既是对文创企业原创创新成果的依法保护,也为广大电商经营者敲响了规范经营的警钟。如今各类地域文创、网红IP层出不穷,既丰富了消费市场,也承载着地域文化内涵,但创新与经营都必须守住法律底线。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切勿盲目跟风蹭流量,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原创权利人也要强化版权保护意识,主动通过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等方式筑牢权益防线。正如“蒜鸟”所传递的那份善意与包容,法理之外亦有人情,守住权利的边界,才能让“蒜鸟”这样富有生命力的文化IP,在法治的土壤中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