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陆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成功调解一起行政处罚案,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20年8月,安陆市某单位对安陆某民营企业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该企业对某单位的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遂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迅速了解情况,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案外协调,希望能够将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承办法官从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角度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争议。最终,安陆市某单位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撤销存在问题的原行政处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1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在收到新处罚决定后,当场缴纳全部罚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成功和解均表示满意。
某单位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和解,既达到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又不至于因罚款数额过高,影响被执行人生产、经营。被执行人表示会尽快筹措交纳罚款,并保证今后会严格依法生产经营。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安陆法院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既发挥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提升了执法服务水平,同时维护了经济和市场秩序,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