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据原告潘某提供被告张某在安陆某学校有房款债权70余万元之线索,依潘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6年7月23日依法下达(2006)安民初字第554-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某下欠原告潘某货款13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由于被告张某没有自觉履行,权利人潘某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安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于2006年11月16日前履行偿付货款之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因背负重债,一直在外躲避债务去向不明,且其家庭唯一的生活住房因抵押给其他债权人而被法院强制拍卖后偿还给另案的当事人。现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及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以致成为积案。
因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在2006年7月23日依法下达(2006)安民初字第554-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诉讼保全,并于同日向安陆某学校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安陆某学校收到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继续向安陆某学校下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其所欠被执行人张某房款138000元予以协助扣留冻结。要求其协助法院支付所欠工程款,由本院直接提取。之后又数次到安陆某学校或电话联络沟通做其工作,要求其予以协助,安陆某学校提出已协助法院扣留提存该笔款项,但安陆某学校仅提出张某转卖给其的房屋还有5套未交付学校,故当时不能支付欠款,且承诺待房屋全部交付后,再协助法院支付此款。由于协助执行人提出阻却协助执行的理由正当,法院不能立即执行。后承办人每年就此协助事宜到该学校要求予以协助,均因房屋未搬迁原由无果。2011年上半年因安陆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后,几家住户已全部搬迁,协助单位安陆某学校之前阻却协助执行的理由已经排除。本院即于2011年4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安陆某学校的房款收入138000元。安陆某学校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于2011年5月下旬又以该校与张某的房款存在争议、张某违反合同约定、张某已经于2011年5月10日出具其认可自己违约,同意放弃在该学校享有的剩余几十万元债权的承诺为由规避法院的执行,同时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张某亲自签名放弃债权的承诺证据予以对抗。将本院早在2006年要求协助冻结扣留的款项以扣抵张某违约款要兑付补偿给几家安置户为由不予协助法院执行。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缠执信访,一边是被执行人的躲避和协助执行人的拒不协助,法院的执行再度陷入执行困境。
面对成年旧案,面对缠执信访,面对被执行人的躲避,面对协助执行人的拒不协助,寻找突破口成为扭转被动局面的首要问题。承办人经过对协助执行单位的财务账目详细查询后发现,协助执行人安陆某学校在本院采取诉讼保全及执行过程中,于2006年8月8日至2007年5月29日期间,擅自将法院冻结款项分五次支付给被执行人张某42万元。本院依法向协助执行单位下达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及罚款10万元的罚款通知书。在下达处罚通知书的同时,承办人仍然不放弃做协助执行单位的工作,协助执行单位在本院的强力威慑之下,与申请执行人潘某最终达成了特殊的执行和解协议,即由协助执行人安陆某学校分三次共协助支付兑现款1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潘某,剩余3万余元申请执行人潘某表示同意放弃追索,双方达成了特殊的执行和解协议。协助执行人安陆某学校已自愿按执行和解协议实际履行。最终使此案得以圆满了结。
二、案件点评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因举债过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便采取长期躲藏外地的方式逃避债务。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潘某提供的证据线索,将债务人张某在协助执行单位享有的到期房款债权予以扣留冻结保全并自动转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亦依法下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此款进行裁定扣留冻结由本院直接提取。此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亦多次做协助执行人的工作,协助执行人提出已协助法院扣留此款,待被执行人将其余房屋全部交付学校后通知法院领取协助执行款项。由于协助执行人之前提出阻却协助的理由正当,法院不能立即执行。法院在漫长的寻求机会过程中,没有料到本案被执行人却与协助执行人安陆某学校串通,以被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的房款存在争议、张某违反合同约定、张某主动承诺放弃其应收回的剩余房款为由,拒不协助法院提起该扣留款项,以达到规避法院执行行为的目的。协助执行单位还以维护稳定等理由向我们法院所在地市委政法委信访不予执行。针对此案新出现的复杂情况,承办人积极向合议庭及安陆市委政法委书面汇报后,展开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协助执行人安陆某学校的财务账目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协助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保全及执行过程中,未经本院同意,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法院冻结的款项42万元,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由于本案的被执行人涉嫌串通协助执行人提供虚假放弃债权承诺的证据等理由,以及擅自转移法院要求协助扣留冻结的款项,意图规避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该行为依法应予以制裁。对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故本院依法向协助执行人下达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房款138000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向协助执行单位下达罚款1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协助执行人安陆某学校在本院的强力攻势之下,主动到法院协调解决,由协助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潘某达成了一场特殊的执行和解协议,现此案协助执行人已自愿按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潘某亦非常满意。此案执行真正取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安陆法院执行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