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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失信”的后果有多严重?一文帮你全面解读!

来源: 执行局 时间: 2024-06-14 09:13 点击量: 1148

“人无信而不立,业无信而不兴”,诚信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信用是个人和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身份证”。2024年6月14日是第十七个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旨在提高公众对信用记录的关注,强化诚信意识。今天,我们就来一次性深度解读一下失信的后果究竟有多严重。

什么是“失信”?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

哪些情形下会采取“失信”措施?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解除“失信”后,“失信”信息作为客观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银行等单位,在办理贷款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因曾经的失信行为而给予一定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生活和经营。

什么是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

为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安陆法院向社会公开承诺:

1.安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于有履行意愿但因一时困难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依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给予一定信用宽限期;

2.对于恶意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将严厉打击,对相关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3.对于依法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或以实际行动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第一时间删除失信记录,同时公开予以信用修复。

4.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

(二)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其财产及收入;

(三)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


截止2024年6月14日,安陆法院累计完成个人信用修复84案84人次,累计为49家失信被执行企业删除失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