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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心和事业心是法官调解工作中的“金钥匙”

时间: 2017-01-06 08:44 点击量: 642



                安陆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法官  肖家蓉


一、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女)和被告杨某系一对年轻夫妻,双方有个3岁的男孩,女方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和附件囊肿,无职业。男方杨某从事建筑行业,在外地打工谋生。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李某因精神疾病多次在安陆、孝感等医院进行治疗,杨某支付一万余元的医疗费后即拒绝支付余下医疗费,对李某某不闻不问,李某只好居住在娘家生活。为此,李某遂到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52000元。另,李某于2014年曾经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后撤诉。


二、案件审理情况


立案后至开庭前,被告杨某提出要调查李某结婚前在孝感医院的病历,笔者感到此案矛盾较大、比较棘手,遂叫原告提供其婚前的住院病历,原告也提供了其婚前的住院病历。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均委托律师出庭,法庭上辩论激烈,矛盾突出:李某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和左侧附件囊肿,没有生活来源,请求被告杨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52000元。被告杨某认为女方婚前即患有精神病和左侧附件囊肿,属于骗婚,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应支付扶养费;其已经支付了医疗费18000元和彩礼2万元,其不应该再支付其他费用。


三、调解过程


鉴于本案矛盾激化,笔者开庭后没有急于调解,而是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过程,让双方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20天过后,笔者开始组织调解。第一次调解时,杨某没有到庭,杨某的父亲和代理律师到庭,笔者向其父亲宣传法律知识,从法律、道德、人情的角度分析判断,认为杨某应给付李某医疗费和生活费。而其父亲认为,其家庭困难,要养育杨某和李某的小孩,杨某的母亲也刚住院,不愿意支付李某费用。经做工作,笔者了解到,杨某家的当家人实际是其父亲,而他不愿意支付分文,遂义正言辞地告诉他,如果拒不支付费用,法院将会依法判决,判决的费用远远大于调解的费用,请他回去三思。第一次调解工作失败了。第二天,杨某来到法庭,笔者又苦口婆心地做杨某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杨某称愿意拿5000元,并称如果不离婚,将会年年有医疗费,是个无底洞。考虑到杨某今天主动来法庭,说明其与父亲商量好了,还是愿意支付原告李某费用,只是多少的问题,这是个良好的开端。摸清被告想离婚和支付扶养费一次性算断的思想,考虑到李某曾经起诉与杨某离婚、又不愿意同杨某共同生活的情况,针对本案的实际,笔者提出调解方案:如果李某愿意离婚,杨某应在本案中支付李某某医疗费2万元、在离婚案件中支付李某经济帮助2万元,小孩由杨某抚养负担。杨某表示回去与家人商量再回话。有点眉目,估计能调解,笔者想。杨某走后,笔者迅速找到李某,告知以上意见,李某同意离婚,并同意笔者的调解意见。这是第二次调解情况。工作到这份上,笔者心想又可以调解一件案件了。第三天,杨某又来到法庭,没想到杨某同家人商量后的意见是,离婚案件和扶养纠纷案件一共只愿意拿3万元。白做了工作了!笔者告诉他,这不是买卖小菜,讨价还价。杨某称他家庭困难,能不能少一点,针对此情况,笔者认为,杨某想少给钱,还有缓转的余地。笔者遂告知杨某先回家,待做一下原告李某的工作后再说。杨某走后,笔者又作原告李某的工作,希望她让一点,调解结案后便于化解矛盾、判决结案不便于执行,又通过与杨某关系好的朋友做工作,最后以38000元敲定。至此,此案终于可以结案了。第四天,笔者传唤李某和被告杨某到庭,因李某未起诉离婚,而开庭已经结束,增加诉讼请求不现实,遂叫杨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当庭立案、当庭送达、当庭调解、杨某当庭兑现2万元,其他18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付清,小孩由杨某抚养负担,离婚案件和扶养纠纷案件两件案件一并调解结案了。


至此,这起扶养纠纷终于以调解方式结案,且调解过程中附带调解了离婚纠纷,节约了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从这起案件中笔者体会到:如果一名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负责的精神调解,可以说是无往而不胜!责任性和事业心是法官调解工作中的“金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