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当歌,人生几何!”酒,千百年来深受消费者喜爱。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不惜铤而走险制售假酒,妄图以“低成本”换取“高收益”。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害人终己。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制售假酒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刑满释放的制售假酒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湖北某酒业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白酒的大型企业,其注册的“稻花香”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王某曾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稻花香”等各类白酒被立案调查。经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伙同妻子黄某在自家住房内,将从他人处进购的商标标识、包装和散装白酒进行灌装后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474050元。此外,麻城市公安局查获王某持有的“稻花香”等各类白酒共计1820瓶,价值70960元。王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45010元。2021年11月18日,麻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王某服刑结束后,湖北某酒业公司向安陆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某与黄某生产、销售假冒“稻花香”白酒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槌敲响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生产、制造假冒“稻花香”商标系列白酒并对外销售,侵犯了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王某虽已受到刑事处罚,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仍需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某协助王某清洗酒瓶、包装酒瓶,属于帮助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稻花香”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同时鉴于被告王某已因侵权行为受到刑事处罚,酌情确定被告王某、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35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不少经营者认为,一旦受到刑事处罚,便无需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际上,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在法律体系中并行不悖。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民事赔偿旨在弥补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等权益损害。
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务必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经营全过程,坚决做到不制假、不售假,否则必将面临刑事与民事的双重制裁。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才能构建起一个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让创新的源泉得以充分涌流,让诚信经营的企业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