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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时间: 2016-03-22 10:13 点击量: 1447

  

 

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鄂政法(2014)31号、孝政法(2015)4号、安政法(2015)7号文件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现就我院有关案件申报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上级救助精神,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二)一次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三)及时公正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四)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按照相关条件开展救助。

(五)多措并举原则。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救助数额较大的案件,申报上级政法部门或报请上级政法委牵头共同实施多级同步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根据上级救助精神,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瑕疵,但根据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当事人有实际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

(九)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采取转移家庭财产、隐瞒经济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的;通过其它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认为不宜救助的其它情形。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一般以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的总额之内。特殊困难情形的,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但应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确定救助资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五、国家司法救助的程序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上下联动的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涉执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人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3、实际损害后果证明或者生效裁判文书;4、生活困难证明(由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具体情况);5、当事人息诉罢访承诺书;6、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经审核拟给予救助的,应提出《审核报告》并填写《安陆市司法救助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将审批表、审核报告及生效裁判文书纸质及电子版一并申报;决定不予救助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报批。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材料一并整理后报送上级审批。一般在当年7月和12月上旬进行,重大、敏感等特殊情况视情而定。

(五)发放。以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为原则,发放中做好资金发放记录并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档案备查。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管理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院长挂帅,分管刑事、执行、信访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把关,指定由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具体落实。二是严格遵循司法救助基本原则,严格把握审核程序,严格适用救助条件和标准,及时报批,并确保救助专款按时发放到位。三是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并定期开展申报监督审核、发放监督审核以及回访抽查。四是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