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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法院“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民二庭 时间: 2023-09-15 14:04 点击量: 750

为规范诉前委托鉴定和诉前调解衔接工作,充分发挥以鉴定促调解作用,全力破解因鉴定导致矛盾纠纷诉前化解难、诉中鉴定导致审理周期延长等问题,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审判效率。现决定在我院推行诉前鉴定与诉前衔接工作,为规范工作流程,制定以下工作办法。

第一条 诉前鉴定是指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二条 诉前鉴定分为诉前申请鉴定和诉前审核鉴定。诉前申请鉴定是指诉讼前还没有单方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确需鉴定的,法院通知被申请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的诉前鉴定。

诉前审核鉴定是指诉讼前已有单方鉴定意见,法院立案前依职权进行审核,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根据举证责任、案件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并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的诉前鉴定。

第三条 进行诉前鉴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诉前鉴定的案件必须属于本院管辖;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诉前鉴定请求、有需要鉴定的事实和理由、有满足鉴定所需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 下列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5.劳务合同纠纷;

6.产品责任纠纷;

7.买卖合同纠纷;

8.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9.其他适宜诉前鉴定的纠纷。

第五条 诉前鉴定遵循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六条 诉前鉴定由立案庭负责。包括向申请人释明诉前鉴定相关规定,接收诉状、诉前鉴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诉前鉴定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审查是否启动诉前鉴定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单方鉴定意见书的,立案庭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征求对方当事人对单方鉴定的意见,均无异议的,制作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单方鉴定意见将作为定案依据;

未提交单方鉴定意见书的,结合案情确需鉴定的,由立案庭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申请诉前鉴定,当事人均同意的,立案庭完成鉴定材料接收、证据初步审查、质证程序后,按照诉中鉴定程序进行,并通知各方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用。

第八条 确定办理诉前鉴定委托后,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编号(诉前调字号)、建立台账,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以随机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办理鉴定委托,按照诉中鉴定程序完成鉴定事项。

第九条 诉前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诉前鉴定:

(一)申请人反悔诉前鉴定的;

(二)申请人不交纳诉前鉴定费用的;

(三)申请人不按时提供鉴定材料的;

(四)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诉前鉴定申请书的。

出现上述情形,立案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次鉴定程序终止,并将鉴定过程中收取的证据原件予以退还,本院将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 诉前鉴定程序严格按照诉中鉴定程序办理。除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诉前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因其发生在诉前而否定其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第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前鉴定申请书后,不参加质证、不参加鉴定机构的选定以及本院组织的鉴定活动的,在诉讼中以鉴定意见是单方鉴定意见为理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本院不予准许。

第十二条 立案庭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可根据鉴定意见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或者申请诉前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庭三日内组织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告知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立案,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陆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