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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6-09-26 17:31 点击量: 3957

   

 

 

王祖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金兵与被执行人王祖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982执4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董金兵返还购房款40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