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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铁路”能否启动司法调查程序

来源: 人民法院报: 8月12日第2版 时间: 2012-11-21 10:29 点击量: 1746

 

 
 
日前,铁道部下发《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通报12条已建和在建铁路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铁道部对包括武广、郑西客专公司在内的12个公司(工程指挥部)全路通报,责成其主要(或分管)领导向铁道部作出深刻检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限期整改。(8月9日《新京报》)
 12条已建和在建铁路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铁道部仅作出处理通报,责成“工程指挥部”主要领导作出深刻检讨,限期整改。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本身就有问题,以如此“问题方式”去处理“问题铁路”,焉能让问题铁路的真相得到彻查,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其一,偷工减料、质量严重不达标等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是工程承包方违反合同法和建筑法所致,理应追究工程承包方的违约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譬如,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通报批评”从来不是一种法律处罚而属于行政处罚。以“通报批评”取代法律问责意欲何为?其二,铁道部与问题铁路指挥部之间属于行政管理上的上下级关系,铁道部“通报”,下级“检讨”,难逃“老子查儿子”之嫌,即便检讨再“深刻”,处理再“严肃”,再如何“积极整改”,都让人产生铁道部“护犊子”逃避法律惩罚的质疑。
 修路架桥,这不仅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更是关乎万千民众安危的“生命工程”,工程质量来不得丝毫马虎,工程监管容不得丝毫懈怠。但是12条“豆腐渣铁路”是如何建成的?工程监理为何形同虚设?是否存在“骗子承包,厨子施工”等工程违法转包问题?是否存在“层层监管,层层分肥”等腐败问题?以上诸多疑问,岂是上级“通报批评”,下级“深刻检讨”所能搪塞得过去的?
 在笔者看来,为了回应公众上述质疑,铁道部实在有必要实行回避,让司法部门介入启动调查程序,给“问题铁路”全面“体检”,让“问题铁路”背后的“问题人”彻底浮出水面。如此,才能确保调查程序的公开透明,调查结果的公平公正,也才能确保铁路工程安全。
 (作者单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杨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