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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2016-12-05 09:27 点击量: 4145

邓心华、程泽敏、黄芳、邓红波、程泽旭、李巧英: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心华、程泽敏、黄芳、邓红波、程泽旭、李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982执6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邓心华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借款本金67925.23元及利息2875.7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9月151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被执行人黄芳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借款本金67925.24元及利息2900.0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9月15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被执行人邓心华、程泽敏、黄芳、邓红波、程泽旭、李巧英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