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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时间: 2011-04-09 13:16 点击量: 9149
    可以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碍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的、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二百二十七、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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