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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要形成办案合力

时间: 2011-04-07 15:35 点击量: 1708
内容提示

    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就是要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案件审理,处理好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的关系,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本文试图从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的本质属性“人民性”,各自固有的 “优势”, 来说明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之间是相融的、互补的,克服人民陪审员是“陪衬”或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推动两者形成合力。尤其是要做到如何形成合力,共同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实现案件审理的最佳效果。

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要形成办案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中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决定》颁布五年来的事实证明,人民陪审员有那种权力并不是问题,问题是两者能否形成办案的合力,因为两者有太多的不同,影响到合力的形成,例如,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之间在身份背景上存在着平民性和职业性的差异,在思维方式上存在着感性和理性的差异,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等等。正确认识并且利用好这些差异,才能够在实践中让这些差异实现有效地互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共和国,就一定能做到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在办案上形成合力。

    一、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的“人民性”,决定了两者应形成办案合力

(一)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样来自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选任人民陪审员,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在选任的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书面向基层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在确定初步人选后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部门的意见,然后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这充分说明人民陪审员依法来自人民群众,而且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法官同样来自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在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是法院工作人员,在通过国家举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后,由法院组织培训、考核、考试、实习,全部合格,才具备法官的任职资格。后经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才能成为正式法官。

(二)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同样代表人民。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司法权。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司法活动,是最直接、最重要的一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形式,直接反映了人群众在司法上的愿望与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二是代表人民群众对司法进行监督。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参与到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中来,能够有效表达人民群众对案件的最直接看法,反映出人民群众的心声,零距离地观察到整个案件的审理全过程,有效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公平正义。三是代表人民群众补充职业法官的不足。尽管法官经过长期的学习培训,具备很强的法律专业知识,但尺有所长,寸有所短,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可以很好地弥补法官的不足,例如,专业医师对医疗事故的处理给法官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弥补了法官在这方面的不足。四是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群众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对社情民意、民间习俗等等都比法官要了解,人民陪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公道正派、个人威望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中来,有利于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和法院的司法权威。人民法官代表人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调处民事、行政案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同样为人民。200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鲜明地提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大历史命题。第一,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早在延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直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毛泽东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贯彻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完成执法任务,一方面要把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借审判案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提高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可以说我们党从建立到不断地发展壮大,都在不断地强调人民性。人民性使人民司法不断地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不断地取得一个又一个成绩。第二,人民法官为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一方面,法官由专业化的人员组成,司法活动按照司法规律展开;另一方面,在司法权的产生、运行与监督中,人民性贯穿始终,司法权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在这一机制中,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同时得以体现,在尊重法律功能的情况下,服务人民的政治功能,既是法定化的要求,也是制度化的约束司法公正,人民自由,才有了切实保障。第三,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时代的迫切需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人民内部矛盾会更加复杂,法院内部还有很多问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要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就需要正确的政策和方式、方法。就需要尊重人民,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宗旨,与人民站在一起,才能正确地面对一切困难和问题,这是我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法宝,也是我们今天推动司法审判事业不断向前进的法宝。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一样同样为了人民。

二、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的各自优势,有利于两者形成办案合力

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都有着各自的优势,将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强强联手,将会更加有利于形成办案合力。

(一)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官所没有的优势。人民陪审员一是来源广。人民陪审员都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和不同的阶层,他们中有农民、工人、国家公务员、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等。二是有的专业性强。有的陪审员来自专业性很强的部门,如医药卫生、教育科技等等,个人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三是与群众关系密切。他们每天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在一起,熟悉群众冷暖,了解群众需求,知道群众疾苦。上述背景,让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官所没有的优势。第一,看待问题、思考问题更加接近群众,解决问题更加符合现实;第二,监督比法院自己监督更加有效,参审案件让当事人更信服更放心;参审的案件当事人更愿意自动履行;第三,利用自己的威信做好调解工作;第四,能够有效地利用自己的职业优势帮助法官问题。例如,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湖北安陆从事民政工作的邓建堂,他在参与审理一起人身损伤赔偿案件时,发现双方家庭都非常困难,被告很难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达成的协议。原告因缺少经费,不仅不能进行及时的手术治疗,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多次上访。邓建堂利用在民政部门工作、熟知民政救助政策的优势,仔细研究原告的情况后,帮助原告申请并得到了每月400元的临时救助,还帮其纳入农村低保长期救助。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受到当事人和法官的赞扬。

(二)人民法官具有的优势。一是政治优势。法官依法而产生,他们首先是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经过长期的思想政治教育,他们能够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法官中绝大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已经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二是专业性强。作为人民法官,一定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惩治违法犯罪、调处矛盾纠纷、裁判是非曲直、维护合法权益、伸张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三是能力优势。人民法官的人民性,并非象西方国家的法官座堂审案,他还要深入群众,依法调解,实行“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就无法做到“案结事了。

事实证明,只要陪审员与法官配合默契的,其效果一定很好。曾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人民陪审员先进单位的安陆市人民法院,十分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加强人民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支持配合,五年来,15名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无一上诉、缠诉上访、改判等现象,而且95%以上的案件都在法定的期限内实现了自动履行。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5年至此2006年,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72%,参审案件仅上诉2件,且无发回重审和改判。

三、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形成办案合力,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常常出现“约而不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等现象。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让人民陪审员既出工又出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与人民法官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共振”现象,达到办案效果的最大化,笔者认为要解决下列几个问题。

(一)要达成一个共识。要让大家明白,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形成办案合力,一是落实《决定》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大家都要遵照执行,不仅要执行,而且要执行到位,要努力使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形成合力。二是实现民主法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克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象征”,“是人民司法工作中我党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贯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三是共创和谐社会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凭借自己是“平民”的身份和个威信,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让他们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矛盾,同时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提高自觉履行裁判义务的自觉性,促进社会和谐。四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需要。人民法院要服务科学发展又要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就要调动方方面面的因素,人民陪审员参审并与人民法官形成合力,就能够更有效地促进法院的工作,提高法院的案件审理质量,提高案件履行效率,推动科学发展。

(二)要调动两个积极性。第一要调动人民法官的积极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一是对职业法官有一定的补充。能够填补法官专业知识上的短缺,社会阅历上的短缺,公序良俗认知上的短缺,甚至人手上的不足。二是对法院及法官工作的促进。人民陪审员对法院、法官的近距离监督,能够更有效地防止腐败,提高办案效率、办案质量,促进公平正义。三是对法院工作是很好的帮助。人民陪审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能够帮助法院进行法制宣传,进行案件的调解等。第二要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一是要增强他们的光荣感。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是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经组织报名、考查、公示,上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产生的,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组织应当提供条件保障陪审活动。二是要增强他们的使命感。人民陪审员参审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保持公平正义。三是要增强他们的归属感。要为他们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为他们订阅一定的学习用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让他们感到自己并不是外人。

(三)要建立三个管理机制。第一,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提高陪审效果。通过长期的多种方式学习培训,使之尽快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熟悉审判工作程序、疑难案件处理、参加陪审工作应该注意的具体问题、如何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力发挥自己陪审员的作用等等。第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提高陪审质量。要依法建立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任免条件、参加培训考核的要求、劳动报酬等等,同时,要有比较完善的激励措施,对参审工作突出的实行表彰奖励,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第三,要加强物质保障机制,解除陪审后顾之忧。要按照《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的文件精神,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将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和各项费用。

(四)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四个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作用。人民陪审员对社情民意的熟悉能有效弥补法官生活知识和阅历上的欠缺。特别是陪审员朴素的道德良知和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能矫正法官长期形成的职业思维定势,以及过于程式化的判断方法。有鉴于此,法院应该适当规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较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并通过随机抽取陪审员的方式,让人民陪审员提前作好庭前准备,查阅卷宗、熟悉争议焦点。开庭前7天,法院要与陪审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及本人联系,让人民陪审员处理好自己的工作或事情,确保能够按时参审。案件评议时,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样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果意见无法形成一致的,人民陪审员有权要求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熟悉当地的社情民意,当事人在情感上能够认同。在调解过程中,对当地民事纠纷是非清、责任明、信息灵,通过他们独特的地缘、人缘和工作优势,既可以大大地提高化解矛盾的成功率,又可以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人民陪审员既是法官又是监督官,应将法院的司法活动向他们公开,接受监督。人民陪审员参审,进一步规范了司法程序,法官更加注重司法礼仪,改变过去可能存在的作风拖拉的现象,从审判的各个环节上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又架起了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由人民陪审员将诉讼程序及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解释说明,提高了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可度。这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的效率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从而增强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升了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的效率。四是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法制宣传作用。人民陪审员到法院参加审判,同时也拓宽了人民陪审员自身对政策、法律的理解,可以向人民群众进行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能够增进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提高全民的法制素养,从而达到有效预防纠纷和减少犯罪的目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在法院,很多陪审员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都成了很好的宣传员,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法律知识的运用有了长足的提高,在自己的生活圈中群众中发挥很好的宣传作用没有全民的守法意识,法制再健全,也很做到真正意义上实现法制社会。

(五)要争取五个方面的支持与配合。第一是要争取同级人大的支持。同级人大要切实把好关口,对于选任人民陪审员要当成一件具体工作来抓,要提前参与,适时监督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监督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挑选,进行考核,进行公示;人民陪审员的初步人选是否符合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证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和质量。要对人民陪员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一是要落实任免制度。对不能胜任,不作为的人民陪审员要及时进行调整;二是要实行年度述职制度。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都要向所任命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接受监督。三是要进行表彰奖励。同时,要依法争取同级人民政府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解除人民陪员的后顾之忧。

第二是要争取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考核中来,严格程序、严格考核、严格操作过程,把能够真正胜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选出来。

第三是要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协助基层法院搞好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教育和参审工作,搭建交流平台,加强各基层法院人民陪员工作的学习和交流,不断探索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新方法新举措。

第四是要争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支持。要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社区组织讲明,人民陪审员参审是所在单位、社区的光荣,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要保证他们参加陪审的时间,个人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是要争取选任法院的支持。选任法院有责任有义务搞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一要正确认识,欢迎人民陪审员参审,二要提供各种便利,鼓励人民陪审员参审,三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四要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联系,创造良好条件让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只有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人民陪审员才能够与人民法官更好地形成合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4、 北京市人民陪审员陪训讲义

5、 《谱写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华彩乐章》(《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4日)

6、 共创和谐——山东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巡礼

7、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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