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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理温暖当事人的心

时间: 2017-08-08 10:13 点击量: 1041

7月4日,当湖北省安陆市木梓乡建新村黄女士领到与被告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调解书后,激动地拉住我的手说:“是您用法理化解了我们的赔偿纠纷,温暖了我的心啊!”感激之情,令我心久久难以平静。

2015年3月,某公司将黄女士的丈夫杨某派往在非洲莫桑比克的农场工作,杨某被当地绑匪勒索财物遭枪击身亡。当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伤亡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公司一次性赔偿105万元(丧葬费、生活补助费、伤亡赔偿金等),但被告公司为黄女士丈夫所购买保险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80万元归被告公司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了25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也向黄女士理赔了其丈夫死亡的赔偿金80万元。2016年7月,黄女士认为保险理赔金的赔偿具有针对性,只能是继承人享有,不应再交由被告公司,被告某公司仍应支付余下80万元的赔偿款,被告公司拒付,黄女士心灰意冷,一纸诉状将被告某公司诉至法院。

今年6月,我受理案件后,通过阅卷了解到原被告争议某公司为杨某购买保险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80万元归被告公司所有,还是属于杨某的继承人所有的焦点后,决定先行调解。

6月24日,我和一名人民陪审员来到了被告某公司法人办公室。原告黄女士还没落座,就气愤地说:“虽然已获得共105万元的赔偿金,但80万元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与被告公司无关,且协议书中将保险金80万元交由被告公司是重大误解的赠与应依法予以撤销。”被告某公司法人理直气壮地接上话:“如果当初不把保险金算作是我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就不会自愿赔偿105万元,现在虽未支付余下的80万元,但保险金已由原告领取,应视为履行了《伤亡赔偿协议书》的内容,对于原告的诉求应予驳回。”看到双方针尖对麦芒,各不相让。

我心平气和地对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说:“《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或是显失公平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说:“保险是我们公司买的,黄女士领取的保险金80万元应视为公司的,再说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已过。”我继续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释:“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以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所以保险金80万元不能纳入公司款项,对于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黄女士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是2016年7月,故未满一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见我说的有理,信服地说:“我以为公司买的保险就是公司的,撤销权的期间是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看来我对法律规定也有误解,是法官用法律打动了我的心!我同意调解,但是公司现在资金周转有困难,我会分期赔偿”。 做通被告的工作后,我转过头来温和对原告说:“被告公司现在赔偿的确困难,看赔偿款能否让一点”。黄女士冰冷的心被温暖了,她感激地说:“我不是不讲道理的人,公司给我丈夫买了保险我很感激,换句话说如果公司不买保险,我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打官司为的是一口气,只要公司愿意赔,多少我可以接受。”通过我法、理多方面耐心做调解工作,双方互让互谅,终于达成了被告公司赔偿黄女士20万元的协议。某公司法人表示满意,黄女士脸上也露出了满意的微笑。

    这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圆满解决,让我倍感欣慰,因为我不单单解决了他们的赔偿纠纷,而且用法理打动当事人的心,让他们胜败皆服。我想一个法官司法为民,不仅要求用法律的威严坚守公平正义,更要求我们法官办理每一件案件都寓情于法,用法律的春风去温暖当事人的心,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