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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佳节话赡养

时间: 2016-10-12 10:53 点击量: 829


——从一起赡养纠纷执行案件说开去

申请执行人张某、杨某系年已八十的老两口,有被执行人张大男、张二男、张三男、张大女、张二女、张三女六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现张某和杨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收入来源,生活窘迫。长子张大男和次子张二男虽与原告同村居住,但常年在外打工,从不给予任何经济帮助,既无电话联系也无经常看望。其他几名子女虽然偶尔给点经济上的帮助,但不能满足老人多病而日渐增加的支出,老人多次住院的医疗费无人承担。依据法律规定,六子女对年老且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老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六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按每年2894元标准,支付二位老人赡养费并平均分担已经发生的医疗费3682.50元。

对于赡养纠纷案件,不仅应给付一定赡养费,还应包括扶助,要对年老父母日常起居尽扶助义务。另外,子女赡养父母,与父母同居生活的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与父母一起生活的子女,应给付适当的赡养费。婚姻法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案两位老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诉诸法院,令人慨叹。而且判决生效了仍不主动履行义务,更是不该。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老人曾经对待子女抚养孩子等方面,的确存在不管不顾等情形,导致个别子女与老人有积怨,而且老人时不时搞点带彩娱乐也给部分子女拒不赡养提供了一个借口,加之各个子女在赡养老人方面缺乏统一意见,导致老人陷入窘迫之境。更有个别子女,以“自己并不是不养老人,老人可以到家里来吃住4个月”为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这里,部分子女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其理由和想法其实似是而非:第一,纵然老人过去和现在有再多的过错,那也不能成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自己的老人总不至于指望别人去养吧?第二,老人年事已高,离天高离土近,意愿由子女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便于自己调理生活,子女们应该尊重老人的生活习惯和选择,而不是由子女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老人。第三,法院判决了,生效判决必须得到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两位老人同意将数额降低为每人每年给付2000元赡养费,这也体现了老人对于子女的一种宽容和体谅。但我们不得不深表忧虑,执行一个多月了,嘴皮子快磨破了,拘留手段也采取了,账户也查封了(没钱),至今仍有个别子女就是无动于衷。

值此重阳佳节,剖析这起赡养纠纷执行案件,但愿天下不再有类似的赡养纠纷发生。朋友,请善待你们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