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组织建设 > 廉政教育

安陆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

时间: 2013-05-15 17:04 点击量: 1983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切实发挥执法执勤车辆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特殊作用,不断促进人民法院形象建设和工作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高院关于严格公务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实行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周六、周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本院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院机关办公区内。节日期间需因公使用公务车辆的,一律向院长报告,并在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

2、禁止公车私用。本院干警和直系亲属确因急事私用公车的,须报院长批准,到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由办公室指定司机和车辆出车。严禁将公务车辆借予外单位和个人作用。

3、禁止非因工作需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酒店、茶楼、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场等门前或周边。严禁驾驶公务车辆参与婚庆、葬礼及其他社会活动。

4、禁止酒后驾车。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段使用警灯警报器。

5、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勤保养、俭费用,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6、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7、凡因违规乱停乱放、公车私用、酒后驾车等行为被上级法院、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或违反法纪法规发生责任事故的,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并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职务。

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