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347号
李建武:
本院执行的你与申请执行人刘以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982执347号执行通知书,(2016)鄂0982执347号执行裁定书,现对你在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陆办事处的个人账户已冻结,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你仍未履行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本院依法对冻结你在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陆办事处可支配余额资金强制扣划。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