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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单位)与 一案,请你(单位)务必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于逾期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除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你(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