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巧不成书”,张某某和郭某某同在安陆某小区买房,而且都是B10栋702室,唯一不同的是单元不同,粗心的郭某某装修时只注意到B10栋702室,没有仔细核对购房合同所载单元位置为1单元,偏偏该小区物业公司未仔细核对就根据郭某某指引开门装修的3单元702室,交给了钥匙,由此错装了张某某已购的房屋。当张某某准备装修进驻时,发现自己房屋已被他人装修并进驻,于是引发了一件错综复杂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法院认为,两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编号、户型、面积、单价、首付、银行按揭均不一样,合同所载房屋平面图及编号经买受人签字认可,而且张某某坚持索要自己选定并已购买的房子,诉讼调解置换已无可能,判令拆除恢复原状的话,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和诉累。于是基于物价部门对于装修评估价值83826元的参考标准,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判决郭某某按装修现状腾出房屋交给张某某,同时张某某给付郭某某42413元,物业公司因没有仔细核对的过错责任赔偿郭某某33930元,郭某某因自身粗心大意的过错自担8383元。郭某某自知理亏,但觉得自己装修投入的人力、物力、心血远不止83826元这个价,故此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自然给执行法官出了一道难题。从法理上讲,两级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从强制搬迁的情理上讲,郭某某花了近半年时间装修,自担一部分损失还要被强制搬迁,自己远在新疆不能回来处理,其家属难以接受判决以及情绪非常对立,都在执行法官意料之中。而张某某及其家人拿着生效判决却不能进驻,在法院大吵大闹,要求法院强制搬迁。
为此,案件承办人深知,当事双方已经剑拔弩张,如不尽快解决,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简单的按照判决书执行,可能导致矛盾升级。于是利用休息时间联系各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从消除双方当事人抵触情绪入手,力求化解矛盾,并劝说张某某适当给予郭某某搬迁补偿,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张某某在判决给付42413元的基础上增补9000余元,郭某某搬出错装修的房屋,由物业公司腾出一间车库供郭某某家属临时存放搬迁物品。至此,案件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