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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车祸”案件发人深思

来源: 李店法庭 时间: 2019-09-09 10:40 点击量: 489


近期,安陆法院李店法庭庭前调撤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驾车人饮酒,道路施工人未设置警示标志,两者间接结合造成了当事人伤亡、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教训极为深刻。

2018年11月28日18时40分许,李某(化名)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陆市接官乡校园路34号路段时,与公路上的行人张某等人相撞,造成一人受伤、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本人受伤、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观察不力,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安陆市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二标段)施工方,在道路上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及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

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酒驾和道路施工人安全警示标志不到位混合所致,系一种事前无通谋意思表示间接结合发生的同一损害结果。本案中,酒驾和道路施工人安全警示标志不到位这两个动因条件如择其一,也会发生本案的车祸。多年来,酒驾已成为重点严控对象,严厉打击酒驾行为成为常态,醉酒也列入刑事犯罪范畴,但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说明少数司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必须强化交通安全意识,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和伤害,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给家庭或他人带来无穷的痛苦和忧伤。同时,工程建设施工人,在其建设区域内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以警示可能进入该区域的行人注意安全行走,但部分施工人图省事、嫌麻烦,往往就是这一点举手之劳的小事,有可能酿成不必要的大祸。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及规章办事,做到防范于未然。

“安全意识常记心,自觉执行在平常”。只要时刻遵守,分秒执行,不安全事故一定不会发生或会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