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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五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17-07-06 09:17 点击量: 138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犯罪,依法应予严厉打击。安陆法院将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失信行为,对执行中发现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的被执行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以高压的态势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营造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区域性震慑,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安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五大典型案例

1、申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擅自将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全部履行债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尚某支付货款22.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某既拒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也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且将执行过程中经营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安陆法院以申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归案后,申某已缴清全部款项。因此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也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点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当前及前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如实向法院报告,不得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同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进行补充报告。本案中,申某没有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在获得其生产经营款项后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案发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债务,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赵某与胡某合伙协议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某偿还6.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鄂安陆民执字第00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赵某所有的两套数控机床设备,并指定由赵某负责保管。赵某此后既拒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并将法院已查封的相关设备转卖给他人,且未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安陆法院以赵某涉嫌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归案后,赵某已偿还全部债务。因此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也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点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明知安陆法院已将其所有的相关设备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仍擅自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导致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处。

3、严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隐匿行踪、逃避执行,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安陆市人民法院对鲁某诉严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严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赔偿鲁某损失8.7万元。执行过程中,严某长期下落不明,逃避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严某列为上网追逃对象,并迅速将其抓获。慑于法律威严,严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所欠赔偿款项全部支付。

评:因传统执行手段单一,部分被执行人以长期外出的方式规避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协助查控机制的建立,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人财产难找的问题得以缓解,执行力度进一步增强。

4、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逃避执行,被移送侦查后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安陆市人民法院对刘某乙等人诉刘某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7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某甲给付刘某乙等人房屋分割折价款 19.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某甲将其建行账户上的10万元存款转账至其儿子的农行账户,并拒绝报告其财产,且在有存款的条件下转移财产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案后,刘某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

评:本案被执行人刘某甲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至其儿子名下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给付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某甲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刘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刘某甲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5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对查封车辆予以评估拍卖,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抓获后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还款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安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090-1号保全裁定,在诉讼过程中将郑某所有的鄂K5R***奥迪小汽车予以了查封扣押,并作出(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 0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某偿还蒋某借款91万元。郑某此后既不执行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也逾期不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更不配合法院对已查封的牌号为鄂K5R***奥迪车进行评估拍卖,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期间郑某与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用房产、工程款等方式履行了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蒋某书面请求对郑某从轻处罚

点评: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郑某,将法院已扣押车辆隐匿起来,拒不配合对查封车辆予以评估拍卖,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