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涢法之槌 | 1.88元“剧本杀”“卖”进法院?

来源: 民一庭 时间: 2023-11-24 17:20 点击量: 267

“剧本杀”属于新类型的文学作品,需要根据角色的属性和剧情的发展,针对不同角色分别撰写剧本。作品在情节设定、内容表达、逻辑关系等方面创作难度大,剧本被剧透后玩家将不会重玩,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一旦剧本被低价广泛传播将损害作品的经济价值和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围绕“剧本杀”著作权问题,则会引发矛盾纠纷。

11月15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当庭调解一例“剧本杀”维权案,谌某某自愿赔偿赵某1万元。这是安陆法院首例侵害“剧本杀”著作权案件。

简要案情:

赵某系“剧本杀”《年轮》的著作权人,该剧本于2019年创作完成,于2019年1月16日首次发表。自2019年发行至今,在某平台累计销量4000余单,好评率高达99.8%,曾获得该平台2019年度销量剧本TOP1。

近期,赵某发现,谌某某未经授权在其开设的网店中出售《年轮》剧本的电子版,售价为1.88元,而赵某自己的正品价格为448元。赵某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谌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庭审前仔细梳理案情,了解到谌某某有调解意向后,耐心听取了谌某某的意见。谌某某对侵权事实无异议,并在收到诉状时及时下架了盗版作品,只是在赔偿金额方面与赵某有较大分歧。

法官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一方面多次对谌某某进行释法说理,讲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与赵某联系,建议其考虑本区域经济水平、谌某某的赔付能力、客观损失及谌某某积极赔偿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终,赵某、谌某某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谌某某当庭赔偿赵某1万元。至此,安陆法院首例“剧本杀”维权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寄语:

剧本杀作为一种文字作品,其蕴含的情节设计、游戏规则等均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卖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售卖,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复刻、销售盗版剧本杀的行为破坏了剧本杀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也给著作权人的智慧结晶带来了重创。让我们一起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尊重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