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执行动态

失信黑名单让“老赖”走投无路

时间: 2014-02-19 15:15 点击量: 1062

在举国上下开展“快速、主动、优先”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行后的高压态势下,一起两年前的关于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终于尘埃落定,画上圆满句号。

该案其实并不复杂。陈与安陆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196作出判决:一、安陆市公司应为陈补缴内退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7052.8元,滞纳金4000元,共计21052.80元。二、安陆市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陈办理退休手续。三、安陆市公司支付陈延误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损失。安陆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222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入执行程序一年多来,被执行人就是不予履行。“你有法律手段,我有相应对策。”通过深入调查得知,该公司系原国营企业改制后组建,相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到位,既无银行账户,又无房产土地登记,导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陷入僵局。


201310月至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就像一缕春风,给案件执行带来生机。安陆市人民法院对案件第一时间进行清查底数,该案被列为重点对象。既然查不到资产,就将该公司上报为“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同时以企业注册出资登记为突破口,查到该公司个人出资登记情况,登记载明个人出资为现金出资。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裁定追加毛某、邬某等第三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陈承担责任。这一系列组合拳打出来,案件终于峰回路转,该公司股东主动找到法院,要求删去黑名单,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陈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用被执行人自己的感慨说,推不下去了,拖延不了了,此路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