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费某分别借款50万元和22.5万元,并书面约定50万元借款一月后偿还,22.5万借款于2015年6月30日偿还。后李某偿还了其中23万元借款,尚欠费某49.5万元未归还。2016年11月17日,费某将李某及其妻舒某起诉至法院。2016年12月14日,法院判决李某、舒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费某借款49.5万元。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与舒某协议离婚,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由李某负责。因李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还款义务,费某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4月26日,本院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但李某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6月16日,李某将其名下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陈某的名下。2018年4月20日,因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决定对李某司法拘留,但因李某下落不明,多次查找无果,故未能执行。
2019年10月9日, 法院以李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仍未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4月6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李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