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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还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刑!

来源: 刑庭 时间: 2021-09-26 10:46 点击量: 1455

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费某分别借款50万元和22.5万元,并书面约定50万元借款一月后偿还,22.5万借款于2015年6月30日偿还。后李某偿还了其中23万元借款,尚欠费某49.5万元未归还。2016年11月17日,费某将李某其妻舒某起诉至院。2016年12月14日,院判决李某、舒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费某借款49.5万元。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与舒某协议离婚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由李某负责。因李某判决确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还款义务,费某于2017年2月6日申请院强制执行。2017年4月26日,本院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但李某未向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6月16日,李某将其名下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陈某的名下。2018年4月20日,因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院决定对李某司法拘留,但因李某下落不明,多次查找无果,故未能执行。

    2019年10月9日 法院以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仍未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4月6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李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