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鹏飞:
本院受理的邓纲与你之间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0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未履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鄂0982执18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限定你自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满60日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艾鹏飞向邓纲偿还借款100000元”之义务,并负担受理费2300元,交纳执行费1400元。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