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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一体促履行 护企优商有力度

来源: 民二庭 时间: 2024-05-29 10:06 点击量: 559

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原告湖北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纺织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签发律师调查令及时调查取证,固定债务人财产,有效采取诉中保全,不到30天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某纺织公司及时追回货款21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5月28日上午,某纺织公司特向民二庭送来一面“心系企业、秉公执法、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锦旗,真诚表达了对安陆法院干警工作的充分肯定。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5日,某商务公司与某纺织公司签订《棉纱购销合同》,购买某纺织公司生产的“JC40sK ”棉纱 200 吨,约定货款结算期限为货到付款。

2023年12月20日,双方对账结算,某商务公司下欠货款 2297082.78元。截止2024年1月3日,仍下欠 2197082.78 元,双方于是签订《付款协议》,约定某商务公司于2024 年3月12 日付清。但某商务公司在签订协议之后仅支付 50000元,下欠的货款2147082.78 元经某纺织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2024年4月10日,某纺织公司诉至本院。

安陆法院民二庭受案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判决容易,但被告拖欠货款210余万元,肯定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如何第一时间帮助企业收回货款,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才是办理涉企案件的重点。

受案后第2日,承办法官联系某纺织公司业务负责人,告知其申请财产保全能够避免将来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某纺织公司随即申请财产保全,承办法官迅速作出保全裁定冻结某商务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6万元。

然而执行法官在保全过程中未查询到某商务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保全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为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之需,承办法官再次联系某纺织公司负责人,询问某商务公司在与其买卖交易过程中的蛛丝马迹,得知某商务公司在淘宝平台上注册了店铺对外交易这一信息,于是迅速依据某纺织公司申请,下发律师调查令。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在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查,获悉某商务公司在淘宝平台登记持有10个支付宝结算账户。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绝不能“一封了之”,如果贸然冻结某商务公司所有结算账户,不仅会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可能不利于及时收回某纺织公司货款。为兼顾双方企业利益,争取在两个企业之间画下最大的“同心圆”,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再次下发保全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某商务公司部分支付宝结算账户,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某商务公司发现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并表示愿意配合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商务公司于签订协议7日内给付1000000元,之后每周三、五按照某商务公司在淘宝账户收入资金的70%款项全部给付给某纺织公司,30日内付清。调解协议签署后,某纺织公司申请解除了对某商务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背景下,涉企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经营发展,背后还涉及员工就业等民生问题。如何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影响,及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办理好涉企案件标准所在。本案在处理过程中,认真落实“立审执”一体化司法理念,通过向当事人释明诉讼保全、积极查找财产线索、精准平衡各方利益,既及时有效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也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于律师调查令的法律知识

问:什么是律师调查令?

答: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调查取证,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协助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或者信息的法律文书。

问:什么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答: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人应当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及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律师。律师调查令的持令人应当是经当事人委托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代理手续、持律师执业证且经过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律师。

问:哪些证据在律师调查令的调查范围?

答: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证据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规定的证据,即(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一)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

(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当事人的财产证据和信息、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四)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的信息;

(五)证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和信息;

(六)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信息;

(七)其他与案件事实相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