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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家礼文化中吸取司法礼仪智慧

时间: 2017-05-22 13:06 点击量: 997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尊法当然是本分,是职责所在,否则就不名为“法官”。而在笔者看来,讲礼,也应该是法官的必修课,法官无礼,必为天下人耻笑。

何谓“礼”?中国古人是很有智慧的,他们发明了礼这个字,从字形上看,很像一个人在向另一个人鞠躬,表示谦虚礼让。《荀子》对“礼”做出进一步阐释:“人无礼则不立,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在这里,礼,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法的规范秩序。

据史载,齐国晏子出使楚国。楚人知道晏子身材矮小,在大门的旁边开一个狗洞让晏子钻进去。晏子不进,说:“出使到狗国的人从狗洞进去,现在我出使到楚国来,不应该从这个洞进去。”迎接宾客的人带晏子改从大门进去。楚国违背了外交礼节,而晏子以智慧谴责了楚国的无礼,维护了齐国及其个人的尊严。可见,礼,在国际交往、人际交往中是何等重要。当代法官也应学礼、习礼,成为一个公正文明、知书达礼的谦谦君子,以垂范公众,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首先,礼,是我国传统法的重要依据和补充。“仁、义、礼、智、信”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仁为首,孔子将“仁爱”“孝悌”“忠恕”等美好的德行,通过“礼”的外化形式表现出来,礼之用处即为“法”。在一定意义上,“礼”可称作“法”,“礼治”,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治”。所以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法制禁令来管理民众,用刑罚来统一民众的言行,民众为了避免刑罚而不作恶,其实内心并没有羞耻感;用高尚的品德来感化民众,用礼节来规范民众的言行,民众不仅有羞耻感,而且能自我约束、自我矫正。徐复观在《中国思想史论集》中说:“齐之以礼即是主张法治。”可见,法官不懂礼,是一种无知的表现,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盲”。

其次, 礼,是一种道德修养。孔子在《论语》中说:“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君子广泛学习古代文化典籍,又以礼来约束自己,也就可以不离经叛道了。俄国大文学家赫尔岑曾经说过:“生活中最主要的是有礼貌,它比最高的智慧,比一切学识都重要。”这句话强调了文明礼貌是做人的首要原则。作为法官,应比一般公民更注重礼节,不仅要注重一般礼节,更要注重司法礼节,对当事人和群众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发挥法律和道德的教化效应。

囿于人治传统,国人重礼更甚于重法,国人对法官礼节的要求更高于普通百姓。从近年来的信访案件看,不少信访并不完全是因为法院裁判有问题,而是因个别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无“礼”而引起的。所以,孔子教导我们:“恭近于礼,远耻辱也。”内心缺乏恭敬,外在的礼貌就是虚伪,就会招来耻辱。比如,同样一件案件,如果法官对当事人“以礼相待”,一句“大爷您好”“大妈,您有话慢慢讲别着急”等问候,一个微笑,一杯热茶,一把椅子等肢体语言表达,会让当事人感觉到人格上得到尊重,感情上得到慰藉,就会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赖感,进而对法律解决纠纷增强信心,从而为案件顺利审理奠定良好的感情基础。反之,如果一个法官对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礼貌,言语粗俗,态度傲慢,动辄斥责其“无理取闹”等等,都无异于火上浇油,激化矛盾。

礼,还是一种管理智慧。笔者认为,法院内部管理,仅有行政命令还不够,还应发挥礼节的重要作用。领导给下属布置工作,少一点行政命令,多一点“礼贤下士”,对于上下级关系的和谐必有助益。对下属说一声“谢谢”“辛苦了”,这些礼节性语言绝非多余,不仅无损领导的权威,反而更增加亲和力和号召力。下级对上级,以及同事相互之间也应相互尊重,以礼相待,彬彬有礼,如此才会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愉悦的工作环境。

礼,也是一种司法规范。如审判庭设置、国徽规格尺寸大小、原被告、律师、证人席位的设置;法官法袍的穿戴,法槌的使用等,都应有相应严格的规范,庄严肃穆,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内涵;庭审纪律的规定、庭审秩序的操作规程,应体现规范有序,符合法度。

目前,全国上下都普遍重视文化建设,但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不仅仅体现为高大上的文化墙,声光电等高科技手段,曲水流觞的文化庭院,也不仅仅是翰墨书画,更应是如何待人接物的司法礼仪教育,如不补齐司法礼仪这块短板,法院文化建设可能将会黯然失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