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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法院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首例案件被移送立案!

来源: 执行局 刘龙生 时间: 2025-10-17 15:34 点击量: 408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生效判决必须履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信力,安陆市人民法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专项行动。近日,该专项行动取得重要突破,首例涉嫌拒执罪案件已完成证据审查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行为的决心与力度。

 

基本案情

20238月,农民工张某在受雇进行树木砍伐作业时,被倒下的树木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方在政府组织下进行调解。然而,本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包工头马某在调解过程中态度消极,并在关键时刻失联,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受害人亲属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马某承担赔偿款项共计三十二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其他责任主体均主动履行义务,但马某仍拒不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履行。

 

被执行人消极对抗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马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马某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按要求申报财产状况。

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查控手段,对马某名下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初步查询结果显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官综合案件情况,认为马某在诉讼前即采取失联方式逃避责任,在执行阶段又消极对抗,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重大嫌疑。

 

多方协作锁定犯罪证据

“决不能让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更不能让失信者逍遥法外!”面对执行困局,安陆法院将该案列为拒执罪专项行动重点案件,果断调整执行策略,将工作重心从常规财产查控转向对马某涉嫌拒执犯罪行为的证据收集,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形成打击合力。

执行法官先后多次赴银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车管所、工商等部门开展调查,同时走访马某相关业务往来人员,多方摸排其活动轨迹与财产线索。2025910日,在公安机关协助下,执行干警在湖北枣阳一居民区内,将藏匿多时的马某成功控制,并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现场,执行干警发现马某因本人微信、支付宝账户被冻结,转而使用其女儿账户进行资金收支,且金额较大。为固定证据,执行干警马不停蹄远赴山东调查核实。

经过大量缜密取证工作,最终掌握了马某在事故发生后、诉讼期间乃至判决生效后,通过他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隐匿经营收益等关键证据。经审查确认,马某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公安机关,并正式立案侦查。

 

此案作为安陆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首例移送案件,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安陆法院将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强化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打击拒执犯罪的长效机制。通过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