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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难析产,执行创新该有为

时间: 2015-03-13 09:28 点击量: 1924

   

51岁的江英与56岁的郭阳离婚纠纷一案,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底作出判决:“一、准许江英与郭阳离婚;二、婚生子江小由江英抚养,郭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一年一支付,每年12月25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三、安陆市某某路建筑面积43.07平方米的门面由江英郭阳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四、江英与郭阳共同偿还江某借款1万元;五、驳回江英其他诉讼请求。”郭阳上诉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28日,江英就上述生效判决第三项内容,申请法院执行,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该离婚诉讼已经是第四次起诉离婚了,前三次均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从判决的角度讲,判决离婚并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问题均予以考虑,可以说并无不妥。不过,生效判决第三项内容在执行中就左右为难了:其一,该项判决只是一个“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的确权判决,并非对该门面所有权的一个全面而准确的确权。其二,判决书虽然生效了并且也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也属于安陆市人民法院管辖。但该项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并不明确,给付内容及标的并不明确、义务人履行期限并不明确。其三,立案庭告知不予受理时,申请人江英连续三天闹访缠执,后来根据立案“可以先行登记”的原则立案了,并且告知由执行局合议。虽然可以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未必能够让申请人息访罢休、案结事了。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该门面暂时没有办理产权证,而且与其他两户按面积享有总共4间门面,对于43.07平方米本身就不便分割,再行分割就更加困难。这也是判决时没有对所有权确权分割的原因之一。

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是,既回避不了,更不能让当事人双方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现实情况下,长期为此事扯皮或者长期依赖法院逐年执行。经过执行局的不懈努力,本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及“互谅互让、换位思考、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个别谈、反复谈、反复解法释理等方式,最终促使郭阳与江英自愿达成“一、建筑面积43.07平方米的门面所有权的一半明确为江英与婚生子江小共同所有,具体位置指定为南半边。郭阳对于该43.07平方米门面另一半的所有权明确为郭阳前妻所生儿子郭大所有,具体位置为北半边。二、江小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江小未成年期间由江英代为行使使用及收益的权利。三、双方不再考虑2015年重新对外招租日之前租金收益分配事宜”的和解协议。该协议看似平常,实际上不仅包含了执行人员创新执行方式等智慧,而且着眼于长远的法律问题:既解决了当前难析产的问题,又不能为今后该门面一旦作为遗产时,留下继承比例方面的隐患。(注: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