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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绿地不容践踏

来源: 刑事审判团队 时间: 2017-06-06 09:30 点击量: 633

                              四被告私自占用林地经营采石在安陆法院领刑
       采石人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石,导致林地严重毁损,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5日,安陆法院对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何某、刘某、肖某、雷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进行了宣判。当四被告人领到判决书后,十分悔恨,深感国家林地,青山绿地不容践踏。
       被告人何某自2009年10月经营安陆市金运石材有限公司以来,占用雷公镇大安村1组林地采石出售,涉案林地面积为38.246亩。
       2011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安陆市烟店镇双岭村一组秦家洼占用林地经营釆石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5.565亩。
       2015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肖某在安陆市烟店镇双岭村二组小窑洼占用林地经营釆石场,占用林地地类为乔木林林地面积33. 76亩。
       被告人雷某自2009年8月承包经营安陆市祥和采石场板金矿山开采区以来,占用孛畈镇板金村6组林地采石出售,造成林地14.147亩毁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肖某、雷某四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釆石,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肖某、雷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建议和对上列被告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何某、刘某、肖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宣判后,安陆法院刑事审判团队法官为保护土地资源,还向林业有关部门提出了严格土地开采审批制度、加强土地管理法规宣传、适时巡逻检查监督、恢复植被维护生态平衡等4条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