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宣传、周晓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宣传、周晓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982执4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借款本金248747.44元、利息11401.12元及罚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主办:安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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