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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法院3个月执行到位13万

申请执行人连用三个“想不到”表达谢意

时间: 2013-09-22 09:48 点击量: 878

   

            安陆法院3个月执行到位13万

            申请执行人连用三个“想不到”表达谢意

当申请人吴国富从安陆法院足额领到执行款128768元时,连说三个想不到表达感谢之情:“想不到安陆法院执行效率这么高,不到3个月就为我全部执行到位,想不到安陆法院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没有偏袒保护市重点招商的港资企业,想不到安陆法院办案这么公道,能够平等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05年7月28日,由香港智丰机械数控系统有限公司陈某、黄某共同出资在安陆市成立湖北智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吴国富于2006年11月15日到湖北智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分别于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18日、2009年5月18日签订了三份书面劳动合同,均约定了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后,吴国富因故未与智丰公司继续签订书面合同,智丰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为此在安陆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备案。

2012年11月27日,安陆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湖北智丰公司与原告吴国富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原告吴国富支付加班、病假工资、竟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补缴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共计128768元。2013年4月2日,孝感市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安陆市人民法院(2012)鄂安陆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的一、二、三、五、六项。变更第四项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为56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安陆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智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6月23日前支付判决款项128768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智丰以不相信大陆法律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承办法官经过银行查询,终于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安陆支公司账户存款129757元(其中案件执行费989元)并依法予以冻结。随后,安陆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智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并再次向其宣传中国大陆的有关法律,希望能自觉履行。被执行人以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诉,意欲拖延和抗拒执行。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体现法律的严肃性,2013年9月6日,安陆法院依法果断将被执行人所欠款项129757元予以扣划,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国富,至此,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