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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陆市林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来源: 民二庭 时间: 2024-10-21 15:05 点击量: 933

2024)鄂09822

2024年9月20日,本院根据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9破申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并适用简化审理方式审理安陆市林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10月15日指定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担任安陆市林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安陆市林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 1122前,向安陆市林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14-8,邮政编码:432100联系人:邹律师,电话:18871211100,杨律师,电话:18162835781)申报债权(接受现场申报和邮寄申报,采取邮寄方式的,需在邮件表面注明债权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陆市林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安陆市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