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习惯将贵重物品放置于车内,又偶尔忘记上锁,他们的爱车瞬间变成了犯罪分子眼中的“幸运盲盒”,一旦车门意外开启,车内的香烟、手机、现金等各类财务便成了这些人的囊中之物。安陆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顺手牵羊盗窃车内财物的盗窃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叶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安陆市城区实施盗窃作案3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4年8月1日4时许,郭某某伙同叶某、余某某在安陆市某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A停放在此地的汽车内的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两条黄鹤楼感恩香烟。后将黄鹤楼1916香烟卖出,获利680元。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为1520元。
2024年8月3日1时许,郭某某伙同叶某、余某某在安陆市某宾馆旁盗窃被害人B停放在此的黑色吉普车内的一条黄金叶(天叶)香烟、一条南京(九五至尊)香烟、一条和天下香烟及现金1500元。后将盗窃香烟卖出,获利1600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为3000元。
2024年8月3日2时许,郭某某伙同叶某、余某某在安陆市城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C停放在此的汽车内的4包南京(九五至尊)香烟、一条黄金手链及现金800元,后将盗窃黄金手链卖出,获利1988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被盗香烟及黄金手链合计价值为2500.5元。
案发后,安陆市公安局将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已退赔三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槌敲响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年关将近,广大群众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和专人管理的正规停车场,离开车辆前务必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闭,车内尽量不要放置手机、现金等贵重物品,保护自身财物,切勿给他人可乘之机,一旦发现车内财物被盗,及时报警。
下一步,安陆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之力守护群众的“钱袋子”,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