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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商场受伤 不能全赖商场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9-05-17 10:06 点击量: 361

高楼大厦,璀璨灯火。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们的城市越来越繁华,随处可见的超市、商场成了广大群众购物或休闲的好去处,但安全问题也悄然而至。商场里的自动扶梯夹伤小孩,这样的意外伤害经常会发生。最近,安陆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当时我带着小孩去商场三楼游乐园玩,之后抱着他走商场自动扶梯下楼,孩子挣扎着要下来不让我抱,我就把他放在电梯台阶上,与他挨着站。我的手没有牵他,但我的视线没有离开孩子,电梯运行速度很快,在离下一层还有几步台阶时孩子就摔倒了,手卡进了两个阶梯之间。”张女士痛心地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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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发生在2018年7月8日20时安陆某购物广场的意外事故。当天张女士带着不到两岁的儿子在该购物广场游玩,打算乘坐商场的自动扶梯(梯级、台阶式)从三楼去二楼。张女士抱儿子踏上自动扶梯后随即将孩子放下,让其自行站立在自动扶梯的台阶上,未用手牵扶。在自动扶梯向下运行即将到达二楼地面结合部位时,张女士亦没有牵扶孩子,由于惯性自己本能地先跨向地面,随即孩子向前摔倒,右手在电梯与地面的缝隙处被挤压受伤。经医院确诊为环小指伸肌腱不全断裂、手背血管神经断裂、皮肤挫裂伤。

“我儿子手现住伤成这样以后可怎么办?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作出赔偿!”张女士感到既悲痛又气愤。商场方面则提供了电梯合格证、检测报告、年检纪录、事故电梯上的安全使用提示照片等材料,认为商场内的电梯是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商场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张女士儿子的受伤只能表示同情。

安陆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产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具体案件中,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时,需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的监护责任,主要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这是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张女士带年幼的孩子到公共场所,应当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其未尽到审慎地看护义务,在带孩子乘坐阶梯式自动扶梯时未作牵扶,放任年幼的孩子站立在运行中的自动扶梯上,且在自动扶梯快要到达与地面结合部位时亦未注意牵扶孩子保护其安全。张女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孩子所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购物广场虽设有一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但并不周全,其三楼设有儿童游乐场所,其应当针对特定消费者情况,采取更为周严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在电梯上下口处设立醒目的安全提示、设立专人看守、巡查、提醒等,应当可以避免该类事故的发生,因购物广场未尽到完整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