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审执秩序,根据2013年4月12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现对本院《案件质量规范标准(试行)》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机关各审判庭在诉讼(前)过程中,采取诉讼(前)保全措施的,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移交执行时,必须将诉讼(前)保全裁定书及财产查控情况材料一并移交立案庭审查。
二、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需要执行的,原则上依法由各人民法庭自行执行。重大、疑难执行且在本辖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执行局或本院执行局认为需要提起执行、交叉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合议后报分管民、商事和执行工作的领导同意,可以提起执行、交叉执行。
三、人民法庭在执行案件中所涉下列事项,必须交由执行局协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并登记备案后实施:
1、需评估、变卖、拍卖的;
2、采取人身强制执措施的;
3、变更执行主体、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
4、当事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
5、适用强制搬迁程序的;
6、异地执行、恢复执行及其他需要执行监督的。
四、人民法庭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于本细则第三项之外的事项,可自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搜查等强制措施以及解除的相关措施。
五、所有执行强制措施必须在执行局强制措施信息平台登记后方可实施。
六、执行卷宗必须正、副卷齐全,卷宗上交审管办送评前须交执行局上外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