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胡柏松 来源:孝感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柏松 因快递公司工作失误,邮寄的1万余元的手机及配件丢失,刘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安陆法院判令快递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该案也是安陆法院判决的首例快递物品丢失赔偿案件。
2015年8月26日,安陆市某快递有限公司职员董某,到刘某经营的安陆市德峰电子服务部门店上门领取快递物品,内有三星G9250和三星G7200手机各一部以及手机配件,总价值14011.84元。刘某在快件运单上填写了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基本信息、地址和联系电话,但未填写内件品名一栏,并向安陆市某快递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0元。此后,董某将快递物品交给某快递有限公司其它职员,该职员未检查确认包裹物品,就在快运单品名处填写“配件”,重量为0.74KG。上述物品未保价。
不久,双方通过查询发现本案快递物品在孝感流通环节中不明原因丢失。事后,孝感某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刘某赔偿3000元,刘某也明确放弃追究孝感某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随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安陆市某快递有限公司赔偿丢失的两部三星手机及手机配件合计11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快递物品在快递流通环节中丢失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被告安陆市某快递有限公司系经工商登记成立从事快递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进行的业务受市场经济调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相应规定,该法院判决安陆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赔偿7005.92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业务呈爆炸式增长。因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而引起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老百姓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呢?该案承办法官建议,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应克服侥幸心理,尽量选择保价运输,并明确违约责任。如果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托运人的损失也能及时得到全额赔偿;物流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对该条款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