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金磊磊,身份证号:420982198912150633,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何岗村,执行案号:(2018)鄂0982执525号,执行标的:131450元。
2、被执行人许露,身份证号:420923198709186307,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雷公镇白兆村,执行案号:(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55号,执行标的:84530元。
3、被执行人胡朝阳,身份证号:420982197804101418,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地区安陆市津塘公路百兴里,执行案号:(2018)鄂0982执643号,执行标的:150000元。
4、被执行人张春花,身份证号:420982197910011467,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洑水镇刘畈村,执行案号:(2018)鄂0982执643号,执行标的:150000元。
5、被执行人甘永超,身份证号:420982196901160036,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富康街,执行案号:(2017)鄂0982执1026号,执行标的:100000元。
6、被执行人张翠华,身份证号:420982198003107849,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李店镇石井村,执行案号:(2018)鄂0982执762号,执行标的:31200元。
7、被执行人丁仁义,身份证号:420982198310246013,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雷公镇白鹤村,执行案号:(2018)鄂0982执736号,执行标的:76776元。
8、被执行人吴明凤,身份证号:420982198206295624,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雷公镇白鹤村,执行案号:(2018)鄂0982执736号,执行标的:76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