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养我们不容易,这些存款和抚恤金我们也不要了,都留给咱妈养老。”围在唐奶奶身边的子女纷纷开口。
“这才对嘛?都是一家人,以后好好相处、互帮互助。”看着子女们先后在诉前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承办法官松了一口气。此刻,唐奶奶的烦心事解了,也笑了。
唐奶奶的烦恼
9月底的清晨,虽是初秋,却已冷风萧瑟。安陆市人民法院城区法庭接到一位老人打来的电话:“子女不同意将房子过户到我名下,我要来打官司......”
“老人家,您先别着急,慢慢说。”
81岁高龄的唐奶奶育有两子一女,老伴何大爷刚去世,一家人就为房产分割、存款及抚恤金的分配产生了纠纷。唐奶奶希望将老伴留下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且与三个孩子平分存款和抚恤金。然而唐奶奶的要求遭到大儿子和女儿的极力反对,曾经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也因此互生嫌隙。多次协商未果后,唐奶奶拨通了法庭电话,准备起诉。
上门走访找症结
考虑到唐奶奶年事已高,法官主动上门向唐奶奶及家人了解情况。“我年级也大了,兴许活不了几天,我要把房子卖掉与小儿子一起生活,可大儿子不同意。”
“当时爸生病住院,前前后后都是我跑上跑下的,妈和弟就没怎么管过,凭什么现在要分割房子、存款。只要母亲不卖房,我就同意过户。”电话沟通中,大儿子心中有怨气,也觉得憋屈。
“我支持大哥的决定,房子不能卖,卖了母亲住哪呢?”小女儿也通过电话道出了顾虑。
原来一家人的症结在于房产的归属,承办法官决定先行开展调解工作。
“唐奶奶,您可以选择与小儿子生活,可为什么要卖房子呢?”法官不解的问道。
“小儿子从小身患残疾,身体也不好,虽然大儿子对我也很好,但是他现在也是当爷爷的人了,要照顾他的孩子和孙子,没有精力来管我,女儿也嫁到外地,所以我想与小儿子一起生活,把房子卖掉一来可以多些钱给孩子治病,二来也不想在这个家里睹物思人。”
考虑到小儿子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确定好时间,承办法官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一同前往小儿子家中深入了解真实情况。聊天中,得知大哥的不满,拄着拐杖的小儿子翻出一堆药品,“我知道大哥照顾父亲很辛苦,主要我自己身体不好,实在没办法像大哥一样照料父亲,何况当初早就说好了,母亲跟我一起生活,父亲和大哥一起生活。”
因为父亲生病母亲和弟弟出力少,平日母亲也更偏向弟弟,双方也因此种下“心结”,父亲去世后,大儿子与母亲便没再怎么来往。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认为该起遗产纷争问题不大,就是彼此误会很深。
多元联动再续亲情
找到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启动“法庭+”诉前调解机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在“法解民忧”工作室面对面进行调解,并邀请人大代表、社区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工作者共同参与。
调解现场,大家各诉各的苦、各讲各的难,虽然都有情绪,但看得出来大家都不想割裂亲情,尤其是唐奶奶,看见了许久未见的大儿子,几次潸然落泪。
“大家知道何为孝顺吗?所谓孝顺首先要顺从老人心意,唐奶奶年纪大了,她有她的想法,一家人要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人民调解员以提问的方式阐述了对孝顺的理解。
“作为大哥想把这老房子留给老人养老虽是你的一片孝心,但也要尊重老人的想法,不能因为金钱便把血肉亲情割舍了,家和才能万事兴啊!”人大代表从亲情入手,使子女们意识到母子情分远比金钱更重要。
“根据民法典规定,登记在你父亲名下的房产属于与你母亲的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如果一家人对簿公堂,这样你们父亲也不安心啊!”法官也积极劝导着大儿子。
“我同意房子过户到母亲名下,但是......”大儿子顿了顿,道出了他的担忧:“妈和弟弟关系好,过户后,要是妈在弟弟的影响下卖了房子,晚年无处栖身,怎么办?”
见此,一旁的小儿子拉着唐奶奶的手保证道:“请法官和大哥放心,我一定会好好赡养母亲晚年。”唐奶奶含泪点头回应“好、好......”
在法官和调解员的主持下,唐奶奶和子女们达成一致意见,将房产过户给唐奶奶。为保障唐奶奶权益,当事人根据法官建议,前往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现场气氛非常好,临走时,法官提议:“一家人和和睦睦不容易,一起合个影吧!”
“咔嚓!”镜头里的唐奶奶被子女们簇拥着,露出孩童般的笑容。至此,一起遗产继承纠纷被春风化雨般解决在诉前,一家人濒临破碎的亲情也得以挽救。
近年来,城区法庭始终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诉前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社区、矛盾不上交,主动参与,共同缔造,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避免“小问题”成“大诉讼”,推动诉源治理生根开花,努力打造涢水河畔新“枫”景。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