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安陆法院执行局和安陆司法局公证处一行8人来到安陆市某家具广场,执行了一起租赁合同一案。
原告梁某与被告某家具广场租赁合同一案,该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判决,解除原告梁某与被告某家具广场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某家具广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租赁物,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梁某;被告某家具广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约定的时间段的标准向原告梁某支付租金(租金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已交纳的18万元租金从中予以冲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某家具广场经营者规避执行,该院依法采取了清退房屋、清点财产等强制措施,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现场公证,依法保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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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执行法官正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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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公证人员对执行过程现场公证。